合同转移,改签必看,找店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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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9年6月,A公司与B公司签署《厂房租赁合同》,租赁B公司管理的厂房,租金按季度支付。而后,A公司如期        支付租金,进行装修后开始经营活动。 但是,在2010年8月,B公司将《厂房租赁合同》中自身承担的权利义务,一并转让给王某,约定王某代替B公司,成为《厂房租赁合同》的出租方。 王某,马上发函要求A公司将租金交给他,但是由于A公司不清楚B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转移,拒绝了王某的请求。王某立即停止了厂房的水电供应,并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《厂房租赁合同》,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     法律分析:     1、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规定,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。第八十条规定,债权人转让权利的,应当通知债务人。未经通知,该转让对相对方不发生效力。     2、《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,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,应当经债权人同意。同时《合同法》第八十八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,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。     3、在前述案例中,由于B公司与王某之间的转让没有取得A公司的同意,所以他们之间的转让没有发生效力,即王某没有取代B公司成为《厂房租赁合同》的出租方,当然也就没有权利请求解除《厂房租赁合同》。     操作提示:     1、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方。     2、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移给第三方的,不需要经过相对方同意,但是必须通知相对方;未经通知的,该转移对相对方不发生效力。     3、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,或者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方的,必须经过相对方同意。  以上信息摘自网络